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44号原告:雷正举,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霞,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东城雨丰休闲车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六街36号。
经营者:吴赵丰,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雷正举与被告永康市东城雨丰休闲车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1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正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