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574号罪犯王振凯,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大名县人。
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衡桃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0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凯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4月28日,获考核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