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振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6刑更3574号
案件名称王振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振凯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3574号罪犯王振凯,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大名县人。

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衡桃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振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0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振凯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4月28日,获考核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振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