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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国勤与龙岩市新罗区明翔水电建材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2民初862号
案件名称傅国勤与龙岩市新罗区明翔水电建材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国勤,龙岩市新罗区明翔水电建材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862号原告:傅国勤,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明翔水电建材批发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B3-1幢1层29、30号店。

经营者:李育庆,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傅国勤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明翔水电建材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傅国勤于2016年11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傅国勤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国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国勤负担。

审判长  邱一帆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谢爱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商梦莹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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