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04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谢泽华通讯器材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沿江西路**号南江数码城****号档。
经营者:谢泽华,女,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谢泽华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6187.2、名称“一种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并于2016年11月21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
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朴振奎申请对广州市荔湾区谢泽华通讯器材商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