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527号原告:雷正举。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琰,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全,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鲨瓦骑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慧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正举因与被告深圳市鲨瓦骑机器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雷正举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雷正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正举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雷正举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