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132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玉井居委松福街108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576498534Q。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华信嘉日用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上义工业区,经营者林利强,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上义村义和路南十一巷*号,身份证号码4405251967********。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顺源日用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兴凤潮社区公路北工业区,经营者林桐,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山东兴凤潮村东凤围3巷**号,身份证号码4452021980********。
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华信嘉日用金属制品厂、揭���市榕城区顺源日用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洋代理审判员 陈勇人民陪审���高邦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毛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