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和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龙柏里*号*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黄超,该公司销售业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敏,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河南和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20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和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解放路文盛佳源1号楼1号,而不在郑州市,故本案应由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顺公司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住所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柏里8号2号楼6楼,其并未提供住所地在开封市的相应证据。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指定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原审法院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和顺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