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25号原告:陈松,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娘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亚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雨。
被告: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被告:汪建雨,系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经营者。
原告陈松与被告江门市亚源灯饰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被告汪建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442928.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7.50元,减半收取为1033元,由原告陈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