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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与江门市亚源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2025号
案件名称陈松与江门市亚源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松,江门市亚源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汪建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25号原告:陈松,男,汉族,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娘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铟,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亚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汪建雨。

被告: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被告:汪建雨,系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经营者。

原告陈松与被告江门市亚源灯饰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古镇亚源照明门市部、被告汪建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442928.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7.50元,减半收取为1033元,由原告陈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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