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91号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华��。
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孙华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大鹏主审、审判员邰越群参加评议,书记员张楠担任记录。
2016年11月10日,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义旺顺印业有限公司、孙华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