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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佛乘自动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1576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佛乘自动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佛乘自动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房辛店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雷凤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源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金佛乘自动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新源一路*号厂房*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仲国,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金佛乘自动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佛乘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捷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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