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288号原告:郑汝升,男,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冷奎亨,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衍军,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向阳包装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镇马道村。
法定代表人:郑演清,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叶积炜,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开川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二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宾,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汝升诉被告瑞安市向阳包装机械厂、江西开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汝升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汝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汝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郑汝升预交),由郑汝升承担1150元,退回郑汝升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