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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与韩淑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35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与韩淑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韩淑芹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58号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科苑大道1号工业园区A栋3楼。

法定代表人:廖跃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卫,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来凤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淑芹,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巨星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淑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名称:多功能汽车移动电源(D18),专利号:ZL201330446271.6)纠纷一案后,被告韩淑芹于2016年10月24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地址在广州市越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韩淑芹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韩淑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韩淑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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