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初12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惠民县姜楼镇胡老大副食超市。
经营地址:山东省惠民县姜楼镇G220国道与解陈路交叉口“胡老大超市”。
经营者:李敬芹,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姜楼镇胡老大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