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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盛南敏与付正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初311号之一
案件名称311盛南敏与付正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盛南敏,付正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311号之一原告:盛南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山源,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正红。

原告盛南敏与被告付正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盛南敏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南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南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保全费30元,共计55元,由盛南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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