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311号之一原告:盛南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山源,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正红。
原告盛南敏与被告付正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盛南敏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南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南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保全费30元,共计55元,由盛南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