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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当涂县立明麻将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5民初146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当涂县立明麻将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当涂县立明麻将机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初146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立明麻将机商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负责人:刘亮,该商店经营者。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立明麻将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庭理。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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