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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兆好、胡兆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6民初288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兆好、胡兆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胡兆好,胡兆明,胡云海,段爱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28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兆好,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胡兆明,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胡云海,男,1955年8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段爱光,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兆好、胡兆明、胡云海、段爱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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