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682号原告:许海丹,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文伟,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郑有发,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告:江音华,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文伟,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丹与被告郑有发、江音华、龚文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郑有发、江音华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许海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