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民初17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王宏君,安微省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南沙河四季红超市。
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南街村大街路西。
经营者:刘海亮,男,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南沙河镇崔庄村,身份证号:3704811981********。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南沙河四季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