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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恭堂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8刑更5805号
案件名称任恭堂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任恭堂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5805号罪犯任恭堂,男,1960年5月3���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浙江省义乌市人,原住浙江省义乌市,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金义知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恭堂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10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恭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恭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实际已执行刑期2年3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任恭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恭堂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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