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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济阳县多多乐食品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1785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济阳县多多乐食品商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济阳县多多乐食品商店,济南优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785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多多乐食品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经营者:王辉。

被告:济南优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经营者:王辉。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多多乐食品商店、济南优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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