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2074号之二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彩婷,女,汉族,1994年10月8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住广东省五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彩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准许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粤1972民初120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彩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实施。
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并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朱彩婷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本院因本案对被告朱彩婷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