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570号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青洋北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陆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被告:光复路广达墙纸壁布专卖店。
经营场所:长春市光复路光复小区304栋1区9号。
经营者:许安广。
被告:刘亚秋,女,汉族,1971年9月5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巴吉垒镇西铁村谢家屯7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复路广达墙纸壁布专卖店、刘亚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退还常州市青龙装饰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