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4544-14552号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汪方怀。
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九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九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各案案件受理费50元,九案共计4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各案收取25元,九案共计2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