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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新高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82刑初1834号
案件名称翁新高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翁新高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18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新高,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江川,浙江春煦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新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亮瀛、被告人翁新高及其辩护人胡江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翁新高在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新泽村振华路2-8号家中,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从事生产、组装假冒的网络配件,将产品存放于上述地点以及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塘头村三塘路37幢7号旁边的租房、慈溪市观海卫镇新泽村一无门牌新建房内,并将部分产品送至慈溪市锦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代为销售。

2016年5月23日、30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在上述地点查获并扣押标有“AMP”、“COMMSCOPE”、“Telege天纪”、“TCL”、“大唐电信”等商标的假冒模块、面板、配线架、理线架、跳线架等产品。

期间,被告人翁新高假冒注册商标共计115106件,非法经营额人民币145769.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65.4元。

2016年7月8日,被告人翁新高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翁新高已赔偿南京普天天纪楼宇智能公司人民币50000元,赔偿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翁新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新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邬某1、邬某2的证言、投诉材料、鉴定声明、财务清单、销货清单、退货清单、营业执照、说明函、人口信息、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翁新高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新高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翁新高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翁新高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使用缓刑。

辩护人胡江川请求对被告人翁新高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违法所得865.4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假冒注册商标115106件,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新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违法所得八百六十五点四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假冒注册商标十一万五千一百零六件,均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张川川人民陪审员  陈建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范桑桑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文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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