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312号原告:玉环县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芦浦镇漩门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许道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玉环塑邦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玉城街道机电工业园区(白岩村)。
法定代表人:林德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塑邦水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县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玉环塑邦水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环塑邦水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玉环县豪立信铜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