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784号原告: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79a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T。
法定代表人:曹忠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峰,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沈度路4239号2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N。
法定代表人:文灿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溟,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灿辉,女,1961年11月29日出生,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文灿辉专利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