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10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县龙兵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高集村。
经营者:操龙兵,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潜山县龙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