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873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3440G。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得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高新区。
经营者陈某某,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得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