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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302刑初1649号
案件名称郭某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某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1649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键,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河东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7日再次取保候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长云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郭某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起,被告人郭某键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南屠苏村一租赁厂房内,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自山东省沂水县“雪无尘”工厂购进散装洗衣粉,自河北省购进假冒的“汰渍”、“立白”、“碧浪”、“奥妙”牌等品牌洗衣粉包装袋,生产假冒的“汰渍”、“立白”、“碧浪”、“奥妙”牌洗衣粉及“超能”牌皂粉,销往多地牟利。

2015年5月19日,公安民警在临沂市兰山区奥龙市场顺安达物流市场将被告人郭某键抓获,在其厂房内查获假冒的“汰渍”、“立白”、“碧浪”、“奥妙”、“超能”牌洗衣粉、皂粉及假冒产品内、外包装袋一宗,价值共计44227.44元;

并查获封口机、称重装袋机等设备。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同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被侵权产品商标注册证、被侵权企业信息等文书,假冒产品鉴定书,被侵权企业出具的价格证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销货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郭某键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键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两种以上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缴纳罚金。

缓刑期间,被告人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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