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茶时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北塔2004房,组织机构代码30454975-6。
法定代表人:陈梓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茶时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时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样样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5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茶时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址虽然是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北塔2004房,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广州市花都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请求: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5208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样样好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茶时刻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北塔2004房,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茶时刻公司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作为茶时刻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茶时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茶时刻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