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桂刑0102初216号
案件名称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刑0102初216号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5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陈杰,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甫玉,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南市兴检刑变诉(2016)2号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庞忠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陈杰、黄甫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在未得到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和代理人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南宁市兴宁区兴宁路83号的newbalance特卖场内出售的有“NEWBALANCE”及“N”商标的运动鞋,2015年11月3日公安机关从该卖场中扣押到688双有“NEWBALANCE”及“N”商标的运动鞋。

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的运动鞋货值达人民币225912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扣押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在未得到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和代理人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南宁市兴宁区兴宁路83号的NEWBALANCE特卖场内出售的有“NEWBALANCE”及“N”商标的运动鞋,2015年11月3日公安机关从该卖场中扣押到688双有“NEWBALANCE”及“N”商标的运动鞋。

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的运动鞋货值达人民币22591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邓某于2015年11月3日至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报案。

2、新诤信公司的报案材料、价格证明、鉴定证明,证实新中新公司未授权南宁市兴宁区83号一楼卖场对“NEWBALANCE”及“N”品牌的鞋子进行销售,该公司574、670、580、999、996、1300、1320、A10、789款是正牌鞋子的销售价格;

该公司对扣押的标有上述款式的鞋子进行鉴定,扣押的上述款式鞋子均为假冒商品。

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的身份和年龄情况,案发时达到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到南宁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南宁市兴宁路83号一层一号黄某销售“NEWBALANCE”及“N”品牌鞋子的场所进行搜查,在该卖场搜查到“574”款式鞋子251双、“670”款式65双,“580”款式41双、“999”款式56双,“996”款式35双,“1300”款式146双,“1320”款式53双,“A10”款式4双,“798”款式3473以及一台pos机终端、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银行卡。

6、开户登记申请、营业执照、和我联营协议、场所使用承诺书,证实黄某和陈道薇、王银莲合伙在南宁市兴宁区兴宁路83号一层一号进行经营,营业执照上营业范围,鞋、包、服装零售。

7、黄某购买新百伦鞋子的发票,证实由深圳市名正鞋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购买新百伦运动鞋尾货710双,每双135元。

8、POS机交易详情单,证实从被告人黄某的卖场扣押到的pos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的刷卡消费情况。

9、物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黄某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兴宁路83号一层一号的经营场所扣押到的“NEWBALANCE”、“NB”、”N”商标的运动鞋。

10、证人邓某证言,证实新平衡公司没有在南宁市兴宁路83号一层一号铺面开设特卖场,该铺面销售的带有“NEWBALANCE”及“N”商标的运动鞋在材质、做工或者款式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全部都是假冒商品,售价在有299元和399元两个价格。

其在该铺面购买的其中一双鞋子,售价为299元。

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黄某的newbalance卖场里负责收银工作,店里卖newbalance的574、670、580、999、996、1300、1320、A10、789这九种型号鞋子,型号1300、999、798三款鞋子售价为399元一双,574、670、580、996、1320、A10售价为299元。

老板交代其有顾客问鞋子是否真货,就回答是真的。

顾客通过刷卡或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货款,从完美支付客户服务平台调取的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2日的交易明细均是客户进店消费所产生的交易。

1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黄某销售新百伦的店里负责销售工作,公安人员在其与李某的见证下将店里各个型号的鞋子抽取一双鞋子作为样本检测。

店里1300、999这两个款式的定价是399元,1320是199元,其他型号是299元。

其在销售过程中知道所销售的鞋子是仿制的,黄某交代他们在客人对鞋子有质疑的时候,就说这些鞋子是正品,因为鞋子是断码的所以便宜。

1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黄某2015年8月25日在工商注册登记,在南宁市兴宁路83号一层一号作为营业场所销售新百伦运动鞋。

其招聘了李某和周某两名销售员负责在店里销售,后来又招聘了两名人员帮忙销售。

顾客购买运动鞋有时是付现金有时是刷卡。

鞋子售价在299元到399元,有时顾客砍价,其也会卖。

其销售的鞋子是在深圳名正鞋业有限公司进货的,每双鞋子是135元。

因为其并没有获得授权证书,且其进货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故在销售过程中其知道该货品应该是假冒的商品。

14、辨认笔录,证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证人周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将商品销售出去,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及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一万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运动鞋688双、pos机终端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林凤宁人民陪审员  曾丽华人民陪审员  卢彩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秋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