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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海县长街长福自动麻将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1415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海县长街长福自动麻将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宁海县长街长福自动麻将桌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415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海县长街长福自动麻将桌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海县。

经营者:梅长福,该店业主。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长街长福自动麻将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金钱给付为由,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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