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71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号。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杜少青,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福寿茶叶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福建茶城一楼中区*号。
经营者钟兰珠。
被告: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二环与塔北路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洪顺发。
本院在审理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裕华区福寿茶叶店、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