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初8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湘市宋海滨电脑店,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五塘路天正电子城*楼A2门面,经营者宋海滨。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湘市宋海滨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