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1983号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GOYARDST-HONORE),住所地巴黎75001SAINT-HONORE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SIGNOLESJEAN-MICHELJACQUESGEORGES先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远,男,汉族,1992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李文胜,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彦,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