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1137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云和,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0719353。
被告望谟县新时代建材批发部,经营场所在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王母街道办事处环城路。
经营者系陈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望谟县新时代建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