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8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肉食品市场旺特食品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镇肉食品市场232-1。
经营者:王平,男,汉族,1955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四融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涪滨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朱迎春,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肉食品市场旺特食品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四融畜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肉食品市场旺特食品经营部于2016年11月9日以时间、经济等条件不允许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肉食品市场旺特食品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肉食品市场旺特食品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苏州肉食品市场旺特食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