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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黑10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陈秀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初115号原告: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晓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京峰,黑龙江省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被告:陈秀梅,女,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该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00元减半收取3125.00元由原告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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