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泳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147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泳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泳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73民初114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邵志成,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泳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梁品,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泳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何爱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邵志成是名称为“煮饮料水壶、电热水壶及煮饮料无绳电热水壶”的发明专利权人,邵志成将该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原告实施。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是被告销售的,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且实施的是现有技术,被告不构成侵权;

原告存在重复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邵志成于2004年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煮饮料水壶、电热水壶及煮饮料无绳电热水壶”的发明专利,于2005年1月12日公开,于2007年11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10026884.4。

根据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该专利年费缴纳至2017年4月18日;

并且邵志成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将上述专利许可给原告实施,许可期限自200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许可备案生效日是2009年8月5日。

以上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煮饮料水壶,包括壶体,在壶体内的壶体底面上设有内容器,所述的内容器的上端口摆设有漏斗,所述的漏斗上分层设有上过滤层和下过滤层,其特征是所述的内容器上设有罩于壶体端口的盖子,所述的盖子上设有由内容器腔体通至壶体与容器之间腔体的管道,所述的盖子上设有罩在管道上与管道之间形成隔离腔的面层。

说明书中有以下内容:1.背景技术介绍了一种煮饮料水壶,所述的煮饮料水壶在壶体内的底面上设有内容器,内容器的上端口上设有漏斗,漏斗中设有下过滤层和上过滤层,上过滤层设置在盖于内容器上端口的盖子盖面上。

在使用时,当在壶体底部加热,内容器中的水沸腾后,从漏斗下端口向上穿过上过滤层、下过滤层涌出,……当内容器中的水沸腾时,产生的汽水经过漏斗的上端口冲出,不但会经过内容器上的盖子,而且还会冲到壶体的盖子上。

若是在冲茶或咖啡时,将容易导致壶体的盖子底面全是茶或咖啡渍,而且还会导致壶体的盖子表面发烫,不但妨碍使用者开启壶体的盖子,而且也妨碍开启内容器的盖子,并且需要开启两个盖子,使用操作麻烦。

2.发明目的:本发明的第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于开盖地煮饮料水壶、第二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于开盖的煮饮料电热水壶、第三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于开盖的煮饮料无绳电热水壶。

3.结合附图,对具体实施例作进一步详述:所述的盖子上设有罩在管道上与管道之间形成隔离腔的面层,由于在使用时管道内会有水汽通过,表面会有一定的温度,通过隔离腔的隔离,则面层上的温度会大大的降低,即使使用者触及到面层上的任何一个部位都不会被灼伤。

原告在2016年1月6日至7日经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的店铺向被告购买获取了“中华灵芝壶”一只,形成了(2016)粤广海珠第757、758、1186、1187号公证书,支付了公证费2530元,原告明确在本案中只主张一半的公证费。

原告主张“中华灵芝壶”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拆封公证保全的产品实物后,外包装盒上显示生产厂家名称为被告、生产地址是被告住所地,盒内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也包含以上信息。

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如下:煮饮料水壶包括壶体,在壶体内的壶体底面上设有内容器,内容器的上端口摆设有漏斗,内容器上方设有罩于壶体端口的盖子,漏斗内设有下过滤层,漏斗上方的壶盖与漏斗接触部位设有上过滤层,壶盖上设有由内容器腔体通至壶体与容器之间腔体的管道,壶盖上设有罩在管道上与管道之间形成隔离腔的面层。

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并以1994年10月25日申请、1996年12月24日授权的美国“浓咖啡制作机”专利作为对比文件,专利编号为5586484,被告认为对比文件附图中标记为2的部分相当于壶体、标记为1的部分相当于内容器、标记为18与3的部分相当于漏斗、标记为7的部分相当于上过滤层、标记为8的部分相当于下过滤层。

对比文件附图见附件一。

另查明,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的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名称为“煮饮料水壶、电热水壶及无绳电热水壶”、专利申请号为03126835.8的发明专利,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粤73民初574号。

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上述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5万元。

之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6年6月作出(2016)粤73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是名称为“煮饮料水壶、电热水壶及煮饮料无绳电热水壶”、专利号为ZL200410026884.4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该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原告作为权利人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结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三)本案是否存在重复诉讼问题,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四)在被告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如何认定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主张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发明目的以及实施例中载明的内容,涉案专利为了解决内容器中的水沸腾产生的水汽经过漏斗的上端口冲出,容易导致壶体的盖子底面全是茶或咖啡渍,以及壶体的盖子表面发烫妨碍使用者开启盖子等问题,提供了一种便于开盖的煮饮料水壶的技术方案。

具体而言,是在壶体端口的盖子上设有由内容器腔体通至壶体与容器之间腔体的管道,从而解决水汽经过漏斗的上端口冲出的问题;

并且在盖子的面层与管道之间设置隔离腔,通过隔离腔的隔离,使面层的温度大大降低,即使使用者触及到面层上的任何一个部位都不会被灼伤,从而解决壶体的盖子表面发烫妨碍使用者开启盖子的问题。

经比对,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本案中,专利名称为“浓咖啡制作机”、专利编号为5586484的美国专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文件使用。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进行比对,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可令附图中标记为1容器内的水加热沸腾后经过标记为7的漏斗过滤层,从标记为22的端口冲出进入标记为2的壶体,但该技术方案体现的正是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背景技术,水汽经过上端口冲出,容易导致壶体的盖子底面全是茶或咖啡渍,以及壶体的盖子表面发烫妨碍使用者开启盖子等问题;

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则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增加了“壶盖上设有由内容器腔体通至壶体与容器之间腔体的管道,壶盖上设有罩在管道上与管道之间形成隔离腔的面层”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并未公开该部分技术特征,因此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三)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重复诉讼问题。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问题。

原告在(2016)粤73民初574号案中并非以本案专利主张被告构成侵权,即使两案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原告也不构成重复诉讼。

由于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中均显示了被告是该产品的生产商,结合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事实,本院认定被告制造、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四)关于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问题。

被告制造、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者被告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原告也没有提交可供参照的专利许可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时,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原告依据两项发明专利权就同一被诉侵权产品起诉请求赔偿,本院应当考虑两项专利在被告实现侵权获利中分别所起的作用,以及原告已在另案中通过和解获得5万元赔偿金额的事实,合理酌定本案赔偿数额。

结合上述因素,考虑被告侵权的情节、原告为维权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等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000元。

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泳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名称为“煮饮料水壶、电热水壶及煮饮料无绳电热水壶”、专利号为ZL200410026884.4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中山市泳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春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75元,被告中山市泳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