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576号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拉斐尔市麦金尼斯街111号(111McInnisParkway,SanRafael,CA94903USA)。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M.弗尔(RichardM.Foehr),副总裁、助理总法律顾问兼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佳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郭诗斌。
原告欧特克公司与被告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欧特克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特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特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欧特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燕仓审 判 员 钱建国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 员 殷博文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