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苏05执641号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太仓市科教新城琉璃艺术策划中心: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与太仓市科教新城琉璃艺术策划中心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731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上述款项及执行费50元扣划到账。
据此,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