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468号原告: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CANALIIRELANDLIMITED),住所地爱尔兰都柏林市维罗路商务西园顶层D单元(UnitD,TopFloor,WestlandBusinessPark,WillowRoad,Dublin12,Ireland)。
法人代表:康纳利/艾利尼。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17-1-2。
法定代表人:张豫喜。
原告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经移送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康纳利爱尔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