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中区新目眼镜店,经营场所:西宁市东关大街*号。
委托代理人:赵艳军,该眼镜店店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宁市城中区新目眼镜店诉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宁市城中区新目眼镜店于2016年12月19日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中区新目眼镜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宁市城中区新目眼镜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新目眼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