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442号原告: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成法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三街5号河南省石化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亚伟。
被告:郑州利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中房紫荆苑西东单元14层西C。
法定代表人:禹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亚伟、郑州利通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