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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杜亚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1442号
案件名称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杜亚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杜亚伟,郑州利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442号原告: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成法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三街5号河南省石化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杜亚伟。

被告:郑州利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中房紫荆苑西东单元14层西C。

法定代表人:禹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亚伟、郑州利通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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