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524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创展中心1203房。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玲飞,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
系被告何玲飞丈夫。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何玲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12月7日,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