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561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符,湖北知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阿晨文具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汉大学枫园枫缘行内门面。
经营者周振,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阿晨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阿晨文具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