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50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付,安徽重信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美城烟酒商行,经营场所谯城区汤王大道人民公社北10米。
经营者:田大培,��,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美城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周甜甜人民陪审员 郑巧玲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