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8440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锦江区创美源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2号盐市口广场A区***号。
经营者:陈宵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锦江区创美源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