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初15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岩,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腾飞通讯专营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八路会战大街。
负责人:腾洪山。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腾飞通讯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受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