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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晟晓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4835号
案件名称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晟晓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晟晓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4835号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72-7。

法定代表人:金付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晟晓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世康大街三巷10号302房(自主申报)。

投资人:伍理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晟晓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鞍山众益通盈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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